在一個年度內,學生、兒童發生的18萬元以下的住院醫療費,其他城鎮居民發生的10萬元以下的住院醫療費,按照下列標準報銷:
(1)在三 級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爲500元,報銷比例爲50%;
(2)在二級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爲300元,報銷比例爲55%;
(3)在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爲60%。
學生、兒童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報銷比例在上述各級醫院報銷比例的基礎上增加5個百分點;70週歲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報銷比例,在上述二級和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銷比例的基礎上增加5個百分點。
3、在一個年度內,城鄉居民在一級醫院和社區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符合報銷規定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爲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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