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實際居住的本市居民,其出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居住地報出生
2、夫妻一方爲本市集體戶,另一方爲家庭戶(含外市縣)的,一律在家庭戶一方出生登記
3、夫妻雙方均爲集體戶,須經單位同意纔可爲新生兒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