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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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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擬居住三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於居住之日起三日內申報暫住登記; (二)擬在長沙市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滿十六週歲並有固定居住(租住)住所或穩定職業的流動人口,應當申辦居住證。 十六週歲以下和非長沙市戶籍學生可以申辦居住證。

居住證辦理條件


申請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住所證明;
(三)婚育證明(育齡婦女須提供);
(四)近期彩照1張(照片標準參照二代身份證照片);
(五)申請辦理有效期爲三年、五年的居住證,還需提供長期工作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
暫住登記及申報
爲流動人口提供住所的單位或個人爲暫住登記的責任人。
流動人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暫住登記:
(1)流動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2)流動人口就業並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單位在流動人口受聘時進行登記;
(3)流動人口就學並在學校住宿的,由學校在流動人口入學時進行登記;
(4)流動人口在救助機構住宿的,由救助機構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5)其他年滿十六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單位、個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6)在賓館、酒店、旅館招待所等旅館住宿的流動人口,按國家旅館業有關規定進行住宿登記;
(7)流動人口也可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直接到受理單位申報暫住登記。
應當辦理暫住登記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人員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居住證,申請辦理居住證視爲辦理暫住登記。
暫住登記責任人應當將登記覈准的流動人口身份信息在三日內報送到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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