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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再生子女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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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再生子女辦理程序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孩子條件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週歲後可以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領取和填寫審批表,並附身份證、結婚證、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材料,經夫妻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後,由申請人送交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2、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審批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及證明材料進行審覈。
  審覈方式:可以調查(必須兩人以上)並寫出調查報告;可以召開羣衆座談會,提交由參加會議人員簽名的會議記錄。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應在十五日內提出審覈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3、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覈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擬批准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佈十日,接受民主監督。在審批中及公佈後發現並已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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