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診斷取得完整準確的資料是獲得正確診斷的基礎,此外還必須有正確的分析和思維。
精神疾病的診斷原則
一般的診斷原則是:
1.對於具體病理,首先應考慮軀體疾病有無,注意刪除器質性原因。
2.在診斷範圍上,進行由廣到窄的分析和鑑別,如先確定是精神病還是神經症,在精神病中,先鑑別是器質性還是功能性精神病,然後根據病人的年齡、性別、臨床症狀、病程規律等來進行疾病單元的分類。
3.要優先考慮常見病,多發病,然後才考慮罕見病。
精神疾病的診斷流程
在診斷過程中要根據等級診斷:1.首先確定病人是否有器質性因素,只有排除了器質性問題,才考慮“功能”性精神障礙。2.在診斷“功能”性精神障礙的過程中,要考慮是精神病性(有幻覺,妄想,現實檢驗能力喪失等)的,還是非精神病性的(神經症性,沒有上述重性精神病的特徵)。3.同時還要考慮人格因素和心理應激因素與疾病的關係。
由於大部分精神障礙無確切的客觀指標作為診斷依據,不同的醫師對不同的疾病有著不同的理解和認識。所以,有了統一的分類並不等於彼此間診斷一致。診斷一致性不高一直是限制功能性精神病研究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