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是大家又愛又恨的地方,愛在兩個人合成一個家庭,恨在婚姻不和美要分離。即便如此,不管去民政局結婚還是離婚,資料不齊全一樣不給辦理。結婚的手續證件大家都比較瞭解,下面媽網百科就給大家說明一下去民政局離婚需要帶什麼證件吧!
去民政局離婚需要帶齊全以下證件
1、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2、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檔案: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3、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裡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願離婚,並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5、夫妻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6、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後,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兩人辦理離婚是建立在和平的前提下,那麼上述去民政局離婚需要帶的證件都是齊全的,但是不可避免有一些離婚是要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