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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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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家庭倫理劇裏,我們或許可以看到這樣的情節:一女頂着看透人間冷暖的眼神,舉起酒杯不停地灌醉自己,然後嘴裏呢喃細語“明天就是分居滿兩年的日子了,我們的婚姻也玩完了……”其實,“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的觀點是錯誤的,是人們對法律條文的誤解。那麼,真實情況究竟是怎樣的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下吧!
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
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

多數人會認爲,夫妻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然而,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是人們對法律條文的誤解。夫妻雙方無論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動離婚。因爲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自動離婚的規定,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所以,即使夫妻分居滿兩年,也不能自動視爲離婚。協議離婚的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起訴離婚的要通過法院起訴,待離婚判決生效後纔算正式離婚。

分居離婚的條件

分居,即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也是不少人用於離婚的手段。不過,不是所有的分居都能成爲離婚的參考條件哦。如果分居不符合以下幾個條件,那麼法院也不會判離哦。

1、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倆的工作單位分屬兩地致使夫妻分居;有的是子女在外唸書,夫妻有一人專程前往異地照顧;有的是一方在監獄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爲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條件。

2、分居應達兩年或兩年以上

如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獨自在另處生活,已達兩年十一個月,這期間除共同照顧子女的生活與教育外,夫妻間沒有履行任何夫妻義務,但在最後一個月中經親友從中調和,獨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與另一方共同生活。這時,他們的分居期間中斷。如果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夫妻間的分居時間應重新計算。

3、以夫妻感情破裂爲前提

“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夠表示改掉惡習,並有足夠的可能,那麼這種情形應認定爲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屬於准予離婚的情形。

分居離婚孩子怎麼判

雖然分居並非法院判決離婚的必然條件,但它的確是離婚的推波助瀾小助手。如果夫妻雙方通過分居,總算能夠如願以償,成功離婚,那麼孩子又該怎麼辦呢?離婚孩子怎麼判?下面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

二、子女不滿兩週歲的處理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三、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處理

對兩週歲以上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子女在十週歲以上的處理

對未成年子女滿十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地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分居離婚如何蒐集證據

凡事都要講證據,這是法庭的規則,分居離婚也不例外。否則,僅憑空口說分居,對方否認後,法官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那麼,能作爲分居證明的證據有哪些?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或物業)出具的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以及分居事實的書信或電子郵件等等;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分居時間的計算方法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那麼,這個所謂的“兩年”應該怎麼計算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下吧!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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