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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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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條件

有人說,家是講愛的地方,不是講道理的地方。但是,如果愛已成往事,那麼家就又變成了講道理的地方,尤其在離婚的問題上。然而,好聚好散不常有。於是,許多人選擇了起訴離婚。那麼,起訴離婚的條件是什麼?下面一起來了解下吧!

1、起訴離婚的前提: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2、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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