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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踩到一顆車釐子摔傷超市賠16萬 公共場所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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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女子踩到一顆車釐子摔傷超市賠16萬新聞引發熱議,一顆車釐子造成的傷害也太大了,那麼,公共場合責任如何劃分?下面本站小編就帶來介紹。

女子踩到一顆車釐子摔傷超市賠16萬 公共場所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女子踩到一顆車釐子摔傷超市賠16萬

在逛超市時,張女士踩到一顆車釐子,摔倒在地。超市員工撥打120,把受傷的張女士送到醫院。經鑑定,張女士的傷爲十級傷殘,她把超市告上法院,索賠50萬。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判涉事超市賠償16萬元。

造成十級傷殘,超市賠償也是合理的,因爲超市裏面的安全由超市保障,地上有垃圾應及時清理乾淨保障安全第一。就像拖地或地面上有水一樣,要是顧客摔倒受傷就醫超市也是有責任的。可以見到很多寫字樓,超市,商場都是立下告示牌提示顧客。這樣就可以不避免擔責了。這位摔傷的顧客索要的賠償也高,索賠50萬。但多少不是自己說了算,而是有一套鑑定算費流程的。最終法院判決獲賠16萬。

網友評論:

這次超市的確有責任啊,都摔了幾個人了還沒人清理乾淨?碰到這種員工,一般摔倒第一個人就會拖地,看着摔了好幾個無動於衷,

這超市責任很大啊,作爲超市應該要把容易造成傷害的風險排除,旁邊還有員工在地上有個東西怎麼可能會看不到。

看視頻摔得並不是很嚴重啊,爲什麼會造成十級傷殘那麼嚴重的後果呢?

公共場所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的,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

女子踩到一顆車釐子摔傷超市賠16萬 公共場所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第2張

經營者在基於經營活動而負有責任的領域內,有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以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權益免於危險的安全保障義務。基於這種義務,經營者應爲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採取完善的預防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消費者受到潛在可能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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