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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化療的禁忌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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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化療是胃癌治療中常用的手段之一,但並非所有患者都適合化療,嚴格掌握化療的禁忌證,對於不適宜化療的患者應該選擇其他治療方法,以避免機體受到損傷。

胃癌化療的禁忌證有哪些

化療的禁忌證如下:

1.白細胞總數低於4.0×109/L或血小板計數低於80×109/L者或嚴重貧血未被糾正者。

2.一般狀況衰竭者(KPS評分<50分),或有衰竭、高熱、嚴重惡液質狀態者。

3.肝腎功能異常者。

4.心臟病、心功能障礙者,不選用蒽環類抗癌藥物。

5.有嚴重感染的病人。

6.患精神病不能合作治療者。

7.食管、胃腸道有穿孔傾向的患者。

8.妊娠婦女可先做人工流產或引產。

9.過敏體質患者應慎重,對所有抗癌藥過敏者忌用。

化療過程中如果出現異常情況,應隨時調整治療方案或中止化療,化療的停藥指徵如下:

1.白細胞低於3.0×109/L或血小板低於80×109/L時,應停藥觀察。

2.肝腎功能或心肌損傷嚴重者。

3.感染髮熱,體溫在38℃以上者。

4.出現併發症,如胃腸道出血或穿孔、肺大咯血。

5.用藥兩週期,腫瘤病變惡化,可停用此方案,改用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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