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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方應不應該分到財產 你同意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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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國人大代表黎霞建議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而且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於這個觀點你會怎樣看待呢?不妨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本站小編帶來介紹。

離婚過錯方應不應該分到財產

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日前,全國人大代表黎霞建議在草案規定中增加“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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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霞稱,司法實踐中,離婚過錯方實際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往往難以彌補其對無過錯方所造成的傷害,也導致對過錯方的懲罰過低,不利於遏制此種嚴重妨礙家庭穩定的行爲。

你同意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嗎

建議把第三者也納入懲罰,要不然有些人真以爲破壞別人家庭不需要付出代價

同意,婚外子不能繼承財產,婚內財產必須雙方同意,另一方沒權利處理他自己那部分。

支持是支持,但感覺不太好實施,因爲很多事情不是非黑即白的,同時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希望後續能細化一下,提高可行性

建議非婚生子女不具備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建議成立通姦罪,婚內出軌的一方以及第三者要接受法律懲罰

離婚過錯方應不應該分到財產 你同意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嗎 第2張

肯定支持,並且希望更深一步,對婚內家暴、出軌包括第三者等進行處罰和制裁。但落實起來可能有些困難,因爲過錯方這個概念太過籠統,需要具體細則。

支持單方面出軌,單方面家暴,以及第三者同時接受法律制裁

離婚有所謂上的單方面錯方麼,大部分感情不和的原因雙方長期累計下來的矛盾啊

過錯是道德上評價,法律是理性化的把道德思想與理性化放在一起 很難實際用到 到最後 這條發條可能就變成了擺設

必須採取列舉法,進行明確,不然很難實行!現實永遠比想象更復雜

支持支持,過錯方細化一點哪些行爲,什麼程度,這樣子,然後需要哪些舉證措施

離婚過錯方判定標準是什麼

婚姻法上的離婚過錯方判定標準:

1、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實施家庭暴力的;

離婚過錯方應不應該分到財產 你同意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嗎 第3張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對於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爲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願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並且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就是離婚過錯方應不應該分到財產 你同意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嗎。更多內容請繼續關注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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