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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寶寶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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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根據的、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調整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收養寶寶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你能收留以下不滿意十四周歲的未成年: 1. 缺失爸爸媽媽的小孩; 2. 搜索不上生父母的小孩; 3. 生父母有獨特艱難乏力養育的小孩。

二、你理應與此同時具有下列標準纔可以領養孩子: 1. 沒有小孩; 2. 有養育文化教育被領養孩子的工作能力; 3. 未身患在醫藥學上覺得不理應領養孩子的病症; 4. 法定年齡三十歲; 5. 假如你沒有老婆想收留女生,你與小孩的年紀理應相距四十歲之上; 6. 假如您有另一半想領養孩子,須夫婦彼此一同收留; 7. 假如你要收留法定年齡十歲之上的小孩,理應徵求小孩的願意。

三、你理應從下列中國公民或是機構處領養孩子: 1. 棄兒的法定監護人; 2. 社會保障制度組織; 3. 有獨特艱難乏力撫養孩子的生父母。

四、你理應留意的別的狀況: 1. 如果你是收留三代之內平輩旁系血親的兒女,能夠不會受到上文第一項第三條“生父母有獨特艱難乏力養育的小孩”、第三項第三條“有獨特艱難乏力撫養孩子的生父母”、第二項第五條“假如您有另一半想領養孩子,須夫婦彼此一同收留”和被收養人不滿意十四周歲的限定。如果你是僑民,收留三代之內平輩旁系血親的兒女,還能夠不會受到收養人無兒女的限定。 2. 你只有收留一名兒女。但如果你是收養孤兒、殘障兒童或是社會保障制度組織養育的搜索不上生父母的遺棄嬰兒和少年兒童,能夠不會受到收養人無兒女和收留一名的限定。 3. 如果你是後爸或是後媽,經繼子女的生父母願意,能夠收留繼子女,並能夠不會受到上文第一項第三條“生父母有獨特艱難乏力養育的小孩”、第三項第三條“有獨特艱難乏力撫養孩子的生父母”、第二項第一、二、三、四條“沒有小孩、有養育文化教育被領養孩子的工作能力、未身患在醫藥學上覺得不理應領養孩子的病症、法定年齡三十歲”和被收養人不滿意十四周歲及其收留一名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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