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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農村超生罰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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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農村超生罰款標準

江西省是一個人口大省。在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之下,江西省也出臺了自己的計劃生育政策,對超生的不符合國家政策的孩子按照規定執行罰款,徵收社會撫養費。江西農村與城鎮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是存在着差異的,本文將介紹一下江西農村超生罰款標準。

違反國家和江西省計生政策生育三孩子女的,當事人需要繳納所在地區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5倍的社會撫養費。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計劃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爲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視爲計劃外生育。

計劃外生育的,應當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

《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計徵基數;當事人實際純收入高於前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實際純收入爲計徵基數。

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實際純收入,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覈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覈實。

第六條 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徵基數的3.5倍徵收;

(二)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後,再懷孕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徵收;

(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徵基數的7倍徵收。  

本文詳細介紹了江西農村適用的超生罰款規定,如果你是一位打算超生的人,那麼你最好是認真閱讀一下本文的內容,看看自己是不是繳納得起罰款。如果你已經超生了,那麼你最好是瞭解一下罰款規定,看看當地政府是不是多收罰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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