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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需要什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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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需要什麼證明

職場的女性在懷孕後,除了關心肚子裏的寶寶外,還有一個頗爲關心的問題,那就是做定期的產檢時,如何正規的向單位或者企業提出產檢假的需求呢,那麼請產檢假時應該持什麼證明呢。

在《新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女職工在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因爲不同公司不同的地區對產檢假所需證明要求不一,但總體上來說孕媽媽在請產檢假時需要向用人單位提供以下證明之一:1、每次做產檢時的預約單;2、婦產科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3、醫院建檔的保健卡。

雖然國家並沒有統一規定產檢假的次數和天數,只是規定將正常必要的產檢假,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但是孕婦的產檢一般都是按醫囑進行的,只要醫生認爲有必要檢查那就必須檢查,那麼用人單位應該體現人文精神,也應當給予單位孕婦職工一定的便利條件。

職場的孕媽媽也要根據自身的身體情況,處理好懷孕與工作的關係,在工作中體現新時代女性的價值,在懷孕中體驗即將當媽媽的喜悅,做到兩者兼顧不誤,用一個既能在工作中獨擋一面,也能爲即將出生的寶寶遮風擋雨的新時代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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