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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計劃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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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計劃生育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爲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有關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符合計劃生育的夫妻可以享有計劃生育假,包括婚假、產假、放節育環假、取節育環假等。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情況,勞動者結婚時,給予一定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放節育環假和取節育環假:節育環對全身干擾較少,作用於局部,取出後不影響生育,具有安全、有效、可逆、簡便、經濟等優點,是最常用的節育用具之一。職工接受節育手術者,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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