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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有多少天工資怎麼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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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有多少天工資怎麼發放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對上班族準媽媽來說,首先要面對的是處理產假與工作的關係,因爲只要事先做好職場上的準備,才能讓產假無後顧之憂。下面讓媽科百網爲大家整理了關於產假相關知識。

現今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一、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九十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3、根據相關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二、產假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三、產檢假規定2017勞動法相關規定,《新勞動法》規定:

1、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2、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四、產假期間的工資怎樣發放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產假,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3.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即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可以了,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3.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4、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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